
時間:2021-09-01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無論是新注冊的公司還是已注冊多年的香港公司,都須要進行SCR備案。對于注冊香港公司,除香港上市公司外,注冊登記的要求實用于所有依據《公司條例》或《舊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包含無窮公司、股份公司和擔保公司。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將于2018年3月1日起實施。公司應保留主要掌握者(SCR)名冊。具體規定:香港境內所有公司須要登記主要的管理人員。登記項目標內容必需保留在香港指定的登記機關或地址。政府執法人員會隨時檢討。香港公司的主要掌握人如下:a.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乙方直接或間接擁有作為公司法人的權力,或撤銷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事實上,對公司施加或實施重大影響或掌握。主要掌握人檔案(SCR)信息中須要填寫的信息包含:公司主要掌握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成為掌握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施加的掌握性質。公司注冊處、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視管理局及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廉政公署)將隨時查閱主要控權人名冊。如果不處置SCR文件,一旦被檢討,將面臨罰款。
注:不實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犯法,公司及每名負責人可處第4級罰款(即25000美元),如實用,可每日罰款700美元。虛偽陳說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處分款$100000-300000及監禁6個月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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