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中規定,第4(4)條基金將不再獲得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豁免注冊,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4(4)條基金:擁有15名或以下的投資者,而其大多數有權委任或罷免基金營運者。依據「修訂法」,有關第4(4)條投資基金的具體規定如下:
(i)于金管局注冊并受其法規監管;
(ii)需向CIMA支付年度注冊費;
(iii)向CIMA備案基金的章程文件(經核實證明的副本),文件需表明多數權益擁有者有權委任或罷免基金營運者,而其募資文件(或其任何修訂)無須向CIMA存檔;
(iv)必需擁有至少兩位個人董事以符合金管局的「雙人原則」;
(v)每位董事須根據開曼群島《2014年董事注冊及牌照法》向金管局注冊登記。此乃在線登記,須點擊金管局官方網頁的董事版面進行操作;
(vi)審計規定。于基金的財政年度停止后的6個月內向CIMA提交由其核準的開曼群島審計師發出的年度經審計賬目;
注意:「修訂法」規定此財務賬目必需依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日本、瑞士等任何非高風險司法管轄區公認的會計原則來編制、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審計。
(vii)向金管局提交基金周年申報表;及
(viii)若所提交的注冊資料有任何主要的變革,應在變革后的21天內向金管局報備變革信息。注冊截止日期
(1)于2020年2月7日前已成立的第4(4)條投資基金:
–須于2020年8月7日前合規
(2)于2020年2月7日后新設的第4(4)條投資基金:
–須在基金啟動時立即合規注冊利益
第4(4)條基金注冊后,CIMA將為其簽發注冊證書。這份注冊證書可能有助于:
(i)為那些須證明其為受監管的基金或投資者提供更普遍的分銷道路;及
(ii)就反洗錢合規檢討向交易對手證明基金為受監管的實體。以上將實用于
關于「修訂法」帶來的轉變,貴公司需采用的行為是,于修訂法之前成立的第4(4)條投資基金應審視其基金管理架構,董事注冊狀態以及基金章程文件以作后續注冊事宜的籌備。恒通為開曼的合法注冊代理人,在當地擁有辦公室和工作人員,可為您提供一站式服務,若您有關于以上任何懷疑需咨詢,可與我們取得接洽。
關于《2020年互惠基金(修訂)法》(MutualFunds(Amendment)Bill,2020)具體內容可從下方鏈接中下載官方文件:
https://www.cima.ky/upimages/commonfiles/MutualFundsAmendmentLaw2020_15815244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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