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擁有有權利的代理人有多大關系或影響,在許多英國的案例,特殊是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 (1 Ch 433)及jabbour V Custodian Of Israel Absentee Property(1954)(1 Wlr 139)中已作出討論.這些案例實際上是有關英國法律中(居住處所)或(所在地)的問題,但當中包括了怎樣才會構成在一個處所經營業務,以及怎樣的居住性質才令有關人士須要在當地繳納稅款等方面有趣的發明.舉例來說,在Adams案例中,法庭引訴一段在JABBOUR案例中已獲承認的結論,當中表現(……在有關代理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約,而無須事先呈交公司同意…).
同樣,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以監管采用付運出港的事物,亦可能不屬于經營業務(參閱Sully V Attorney-General(2tc 149)案例.雖然這案例實際上是關于(行業),而不是在什么處所經營業務,但在實際履行方面,這并非問題所在,因為稅務局以為(采用)辦事處不會發生源自香港的利潤(參閱下文第4.4.5節及轉載為附錄A19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履行指引〉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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