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西蘭對所得打消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已經生效,對在新西蘭有業務的企業將造成哪些影響?
一、中國新西蘭稅收協議已生效
中新雙方已完成《協議》及議定書生效所必須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

《協議》及議定書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實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對所支付金額源泉扣繳的稅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開端的任何納稅年度征收的其他稅收。
二、中國新西蘭稅收協議相干政策解讀
1、《中新協議》涉及哪些人?
《協議》納入關于稅收透明體的規定,該規定用于明白對于依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稅法視為完整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實體或支配,締約國一方將該實體或支配取得或通過其取得的所得作為本國居民取得所得進行稅務處置的部分,應視為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締約國另一方應容許就該部分所得給予協議待遇。
另外,《協議》明白,協議不應影響締約國一方對其居民的征稅(《協議》列名的特定條款除外)。
2、涉及的稅種規模有哪些?
《協議》及議定書在中國實用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新西蘭實用于所得稅。
3、在什么情形下會被認定為常設機構?
(1)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連續超過12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
(2)企業通過雇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提供勞務,包含咨詢勞務,該性質的運動(為同一項目或相干聯的項目)在任何12個月中持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3)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對位于該締約國另一方的自然資源(包含建筑材質)進行包含勘察、開采在內的運動或與勘察、開采相干的運動,包含操作大型裝備,且該運動在任何12個月中持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4)議定書納入了關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濫用條款,規定僅為肯定是否超過上述規定提及的期限的目標,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開展上述規定提及的運動,且這些運動在一個或多個時光段內所開展的時光累計超過30天,但不超過上述規定提及的期限;
(5)并且該企業的一個或多個緊密關聯企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在不同時光段開展與上述規定所提及運動相干的運動,每個時光段都超過了30天,這些不同時光段均應計入該企業開展上述規定所提及運動的累計時光。
4、關于股息的稅率及免稅規定有哪些尺度?
(1)稅率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形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形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5%。
對于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規定,《協議》納入了持股365天的時光限制,即在包含支付股息日在內的365天期間(在計算365天期間時,不應斟酌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業重組,如合并重組或分立重組等直接導致的持股情形變化)均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
(2)免稅規定
對于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與其關聯企業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不超過25%的表決權,且該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則該股息不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同時,《協議》明白“締約國另一方”,在中國應包含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批準的,由中國全資擁有且實行職能的法定機構或實體;在新西蘭應包含新西蘭養老基金、新西蘭養老基金監管人、地震委員會、意外傷害賠償局,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批準的,由新西蘭全資擁有且實行職能的法定機構或實體。
5、關于利息的稅率及免稅規定有哪些尺度?
(1)稅率
產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2)免稅規定
產生于締約國一方而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應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免稅,條件是該利息的受益所有人與利息支付方的交易完整獨立,并且該受益所有人是該締約國另一方(包含其行政區和處所當局)、締約國另一方中央銀行、《協議》列名的機構,或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批準的,締約國一方實行職能的任何其他法定機構。
《協議》該免稅規定所列名的機構在中國包含國度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譽保險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批準的,全體或重要由中國擁有的任何其他機構;在新西蘭包含新西蘭出口信譽局、新西蘭養老基金、新西蘭養老基金監管人、地震委員會、意外傷害賠償局,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批準的,全體或重要由新西蘭擁有的任何其他機構。
但《協議》對該免稅規定的實用情況進行了限制,如果上述規定所提及的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在中國事國度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或中國出口信譽保險公司,在新西蘭是新西蘭出口信譽局,且直接或間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決權;或者,如果受益所有人是該免稅規定所列名的其他機構,且與其關聯企業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決權,則該利息也可以在其產生的締約國一方征稅,但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6、關于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規定?
產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7、關于財產轉讓的時光和費率如何規定?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或相似權益(比如合伙企業或信托中的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轉讓前365天內的任一時光,該股份或相似權益超過50%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第六條所定義的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其在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所得或收益,如果該所得或收益的收款人在轉讓行動前的12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8、關于非輕視待遇實用規模有哪些規定?
非輕視待遇條款不受《協議》第二條所列稅種規模的限制,應實用于所有種類的稅收。同時,在議定書中規定,非輕視待遇條款不實用于締約國一方式律中的以下規定:
(1)締約國一方式律中旨在防止避稅或逃稅行動的規定,包含旨在應對資本弱化和轉讓定價的辦法、受控外國公司和外國投資基金規矩,以及旨在確保有效征收和返還稅款的辦法(包含保全辦法);
(2)2014年7月15日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范本第二十四條(非輕視待遇)注釋提及的不實用于非輕視待遇條款的規定類型;
(3)締約國雙方通過換函批準的不受非輕視待遇條款影響的其他規定。
9、什么條件下可以享受協議優惠?
為防止協議濫用,《協議》納入了“享受協議優惠的資歷判定”條款,即“重要目標測試”,如申請協議優惠的人是以獲取協議優惠待遇為其支配或交易的重要目標之一,則不得享受協議優惠待遇。
中新雙方已完成《協議》及議定書生效所必須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協議》及議定書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實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對所支付金額源泉扣繳的稅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開端的任何納稅年度征收的其他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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