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納稅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稅人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1(2)、(6)、(7)及(8)條所規(guī)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第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稅表,否則必需在有關年度的評稅基期停止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51(6)條︰任何人士如結束經(jīng)營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或結束擔任職位或受僱工作,或結束作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起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起源時,須在此等情形產(chǎn)生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第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需在離港日期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yè)務或專業(yè)工作關係須經(jīng)常離港,則這規(guī)定并不實用。
(四)第51(8)條︰任何應課物業(yè)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需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僱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僱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2(4)、(5)、(6)及(7)條所規(guī)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第52(4)條︰任何僱主如開端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僱員,則須在該項僱用開端日期后3個月內,將該僱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52(5)條︰任何僱主如結束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則須不遲于該僱員結束受僱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叁)第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如即將分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僱主須在該僱員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fā)

(四)第52(7)條︰任何僱主如須依據(jù)第52(6)條的規(guī)定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關于其僱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批準,否則在該通知發(fā)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僱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如須依據(jù)稅例第52(4)、(5)及(6)條的規(guī)定向稅務局局長提交資料,你可透過「稅務易」<www.gov.hk/etax>提供的「僱主電子報稅服務」提交IR56E,IR56F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經(jīng)稅務局網(wǎng)頁下載有關表格,你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6001)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稅務局信件及表格收發(fā)柜位索取有關表格。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1878022或閱讀本局網(wǎng)頁www.ird.gov.hk。
稅務局局長黃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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