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居民的定義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對同一項跨境經濟運動中發生的所得應由哪個國度征稅,涉及國度間的稅收管轄權問題。判定稅務居民身份是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主要前提之一,也是納稅人享受有關國度相互簽署的國際稅收協議待遇的主要條件。在實踐中,很多納稅人斷定不清。
稅務居民不同于我們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稅務居民身份判定是依照各國國內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相似的尺度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它與一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以及納稅人承擔的納稅任務規模親密相干。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干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身份判定分離實用不同的尺度。
中國國籍的人是不是就必定是中國個人稅務居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干規定,我國的個人稅務居民也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國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含雖具有中國國籍,卻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好處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性性居住的個人。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這兩類稅務居民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不會被交流至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域。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即一個人依據中國法規屬于中國稅務居民,依據某外國法規又屬于外國稅務居民,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仍會將其視作外國稅務居民,會把他的信息交流給其他國度。
1、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按照外國(地域)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外國(地域)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合,但有起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為了更直觀地給大家展現中國稅務居民的定義,便利大家懂得,我們來看看下面的圖表。
中國內地稅務居民
只要符合其中的任一項就算是稅務居民
只要符合其中的任一項就算是稅務居民
美國:雙重身份的美國報稅規矩
美國稅務居民的定義第一種:持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外國人(美國居民)
第二種:符合條件的持有非移民護照的外國人:
1、當前公歷年度在美國停留至少31天;
2、在過去三年內居住在美國境內大于或等于183天:
本年居住天數+過去第一年居住天數*1/3+過去第二年居住天數*1/6和大于等于183天。
如果一個外國人符合上述實際居住天數的要求,他則被認定為美國稅務居民,須要像美國國民和綠卡持有人一樣申報美國稅,且對全球收入納稅。
加拿大:居住因素/身份因素
英國:只要符合任一項就算是稅務居民
新加坡:只要符合任一項就算是稅務居民
結語:綜上所述,應對CRS的根本其實在于稅務居民身份的界定,對于境外配置了資產的高凈值人士而言,選擇自己的稅務居民身份就成為了CRS背景下稅務計劃的核心問題之一,但是如何去計劃自己的身份,計劃的進程有哪些細節須要大家注意,詳情請咨詢港勤的業務參謀,垂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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