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發出不反對取消公司注冊通知書》
(3)公司取消注冊申請書
(4)不營運業務聲明書或核數報告(如公司有運營)
(5)“零”雇員聲明書(如公司未運營)
簽訂注銷申請文件--遞交《要求發出不反對取消公司注冊通知書》(稅務局)--15個工作天起,取受理回執--遞交《停止業務通知書》及《私人公司取消注冊申請書》等--受理--登憲報(3-5個月)--公司取消申請完成,當天予以解散。

在下列情形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1)公司從未開業或已結束營業;
(2)公司將不會開端/重新營業;
(3)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含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4)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含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5)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6)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大約5至8個月左右(有關申請會在憲報頒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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