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6-17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優先權制度給申請人帶來了不少的便利,例如,對于某一發明,若申請人想要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則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而無需同時在這些國家提出申請。此外,優先權制度還可以為申請人達到如下好處:

1、節約開支。在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人可以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請中,從而減少以后繳納的專利年費,達到節約開支的目的。
2、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3、由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專利保護期的日期從申請日起算,而非從優先權日起算。因此,申請人可以利用優先權制度延長專利保護期限,例如,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可以在首次申請后,在優先權期限將屆滿前,重新提出一個與首次申請完全一致的申請,要求首次申請的優先權,從而起到將該專利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一年的作用。
那么,究竟哪些專利申請可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獲知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外國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上述規定知悉,在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無論是外國優先權還是本國優先權,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都需要滿足“同一申請人”、“相同主題”以及“第一次”這三個必要條件,其中:
“同一申請人”是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與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為同一個。
“相同主題”是指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與被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對于如何判斷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是否屬于“相同主題”,筆者認為可借鑒新穎性的判斷標準,即,將在先申請作為對比文件,用它來判斷在后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如果判斷的結果為在后申請的某項或者某幾項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則可以判定在后申請的這幾項權利要求與該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在后申請的這幾項權利要求能夠享受該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第一次”指的是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必須是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分案申請不能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因為分案申請是在母案的申請日之后從母案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分案申請已經不符合“第一次申請”這一條件,事實上,分案申請已經享受了母案的優先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第一次”并非是絕對的,舉例說明,假設申請人T向專利局提交了專利申請A(專利申請A為第一次申請),在專利申請A未公開以及未遺留任何權利問題的情況下,專利申請A由于某些原因被放棄、被撤回或者被駁回了,之后申請人T又向專利局提交了與專利申請A具有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B,并且專利申請A沒有作為優先權的基礎,則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專利申請B是在專利申請A之后才提出,專利申請B仍可被視為是第一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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