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6-15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不同

職務發明人與非職務發明人的身份決定了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其專利,而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具備這些權利。
非職務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于本人,只有本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的權利,也可以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字節實施專利獲得經濟利益。
也許有人會問到,若專利發明人離開公司,那他能帶走專利嗎?公司是不是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呢?
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因此,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于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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