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主知識產權,亦稱自有知識產權。它是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而言的。如果依據特定社會主體,如個人、科研院所、企業或國家等是否可以對知識產權“自主”決定,即是否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獨自占有提出主張,是否可以對知識產權運用獨自作主、獨自決定,就可以把知識產權劃分為自主知識產權和非自主知識產權。在科技部研究的自主知識產權認定指南中,對自主知識產權作如下定義:所稱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中國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經過其主導的研究開發或設計創作活動而形成的、依法擁有的能夠獨立自主實現某種技術知識資產的所有權。其中包括從其他國家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那里購得的知識產權。自主知識產權包括權利主體自主和權利客體自主兩個方面。所謂自主是指權利人能夠獨立自主地、不受相關知識產權原權利人的影響、實現某種知識產權資產的財產價值的權利。自主知識產權有自主研制和自主擁有之分:自主研制,主要是指在一國疆域范圍內,由本國的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對其自主研制、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自主擁有, 廣義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得途徑除了自主研制外,還包括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件等權利而擁有的專有權利。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自主知識產權必須是只能由某一個特定的獨立的單一社會主體獨自占有的,并依法有權獨立決定如何運用的商標權、專利權等工業產權。自主知識產權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它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種新的權利主張,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力集成化和私權公權化等四大特征。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中,任何一個社會行為主體都可以通過買斷等其他方式取得對某一具體知識產權的獨自占有權和獨自的運用權,有時也可以把這種已經取得到的獨自占有權和獨自運用權,看作是已經實現了對知識產權的“自主”,即實現了有權對某一知識產權的獨自占有和獨自決定如何應用。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作為更具有現實性,更具有實際意義的自主知識產權是指某一特定的社會行為主體如企業等在通過自己的人員,利用自己的物質條件,在作出一定的行為如技術創新、技術開發等并取得一定的智力成果等以后,依法對其成果取得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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