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麥,一個童話般的國家,不僅是北歐五國之一,還是一個發達國家.具有十分巨大的消費市場,國內也有許多企業或商家,將自身的海外發展重點放在丹麥.
一、丹麥商標法
法規:丹麥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12年1月24日生效的《商標法》.
辦事機構:丹麥專利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
官方語言:丹麥語.
商標專用權:申請在先原則為主,使用在先原則為輔.
二、丹麥商標注冊方法
①單國注冊:通過單個國家的方式向丹麥專利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②歐盟申請:丹麥是歐洲共合體之一,因此也接受通過歐盟來進行商標注冊的方式
③馬德里注冊:丹麥是《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之一,因此也接受通過馬德里注冊丹麥商標
三、丹麥商標注冊材料
在丹麥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自然人或法人,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丹麥商標注冊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四、丹麥商標注冊流程
申請注冊丹麥商標的主要流程為:
①檢索:在丹麥官網上進行商標檢索
②申請:整理好材料提交商標申請
③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④核準發證:核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
⑤公告:開始兩個月的異議期
五、丹麥商標維護
有效期:丹麥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
續展期: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六、注意事項
首先,丹麥實行先頒發注冊證再公告的程序,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才正式注冊.因此,即使收到了商標注冊證也不代表該商標已經在丹麥注冊成功.
其次,丹麥商標注冊時不對"相對理由"進行審查,即官方不會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主動駁回,因此商標很容易通過審查,這就需要權利人即使在申請注冊成功后也還是需要持續關注,進行監測,及時進行異議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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