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糾正專利局可能作出的錯誤授權,讓廣大公眾進行監督和幫助,專利法不僅規定了撤銷專利權程序,同時又規定了無效宣告程序。
自專利局公告授權之日起滿6個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這兩個程序都發生在公告授權之后,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從申請日起即不存在。
設置無效程序和撤銷程序的目的是一樣的,但這兩個程序有區別。首先是無效程序自專利局授權公告日起滿6個月后提出,且專利權終止后也可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次是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不僅包括了請求撤銷的全部理由,而且還包括公開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開范圍;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權;被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人不是最先申請的人等理由。
無效宣告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關于維持專利權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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