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時,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
轉讓;未—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從實際生活來
看,如果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并轉讓,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注冊人就可能出現不同,使得
消費者無法辨別和區分商品的來源。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
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這一規定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也同樣適用。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