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5-07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1993年《商標法》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才能申請商標注冊,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

2001年《商標法》在商標主體方面的修改改變了此前商標法中對自然人商標注冊的限制。
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個人搶注商標泛濫的問題,為了遏制這一現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2007年發布了《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自然人要進行商標注冊,必須是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身份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執照、承包合同或登記文件。
人們之所以特別關注自然人能否申請商標注冊,其實是注意到了個人商標和企業商標兩者的區別。
因為從申請商標的基本流程、所需時長、審查標準等方面看,兩者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兩者的主要區別還是在于商標權的歸屬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影響方面。
個人商標所有權歸個人所有,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個人商標可以作為無形資產注入公司,擁有者可分紅。企業商標所有權歸企業所有,基于這一商標的所有所得歸企業。
同樣的,如果公司需要清償債務時,個人商標依然歸個人所有,商標歸屬不受影響;而企業商標則由于屬于公司財產,會被用來清償債務,商標歸屬可能發生變化。
我國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政策規定,經歷了一個從嚴格限制到鼓勵準入,再從自由寬松到嚴格規范的過程。而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在的政策風向又走向簡政放權。
根據2007年發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2016年3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通告稱,對個體工商戶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申報商品或服務范圍是否在其核準經營范圍內不再進行審查。也就是說,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在類別上的限制得以放松;但需要擁有經營主體資質這一條件沒有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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