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2-23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香港作為人氣離岸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在國內很受投資者歡迎。香港有限公司注冊便利,這也導致許多香港有限公司法人與有限公司實際掌握人不一致的現象廣泛存在,許多企業實際負責人的身份非常龐雜,甚至出乎意料。有限公司產生重大變化或接觸法律時,很難找到實際負責人。這種情形不僅給企業帶來了宏大的風險,也給執法人員的執法帶來了宏大的障礙。
因此,為了減少和打消有人應用這一點,香港政府必需制訂相干政策增進企業信息公開,便利政府執法人員有效管理,SCR作為企業合規化的主要標記,對當前金融監視環境非常嚴厲的香港尤為主要。
從2018年3月1日開端,在香港注冊的有限公司(上市有限公司除外)必需在其注冊事務所籌備主要的管理者注冊。本文將扼要介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條例》第12部2A分公司,對主要掌握人登記冊的要求及其重要影響。新修訂實用于依據《有限公司條例》設立的所有有限公司,無論是股票還是擔保,無窮有限公司,但不包含非香港有限公司(即在香港注冊但在國外設立的有限公司)和上市有限公司。
該法例要求:主要掌握人注冊必需保管在相干有限公司的香港注冊事務所或其他香港國內的處所,有限公司必需提交NR2表通知有限公司注冊處保管主要掌握人注冊的處所。新法重要要要求相干有限公司: 1.在有限公司注冊事務所或指定場合保管主要掌握人注冊(“SCR”) 2.采用合理的步驟肯定有限公司的主要掌握人,包含發出通知并獲得必要的詳細資料 3.在SCR中填寫主要掌握人的詳細資料 4.更新SCR所需的詳細資料,向執法人員和主要掌握人提供SCR及其復印件進行調查。 引進這些新辦法的原因是為了進步香港注冊有限公司的實際好處所有權透明度,實行香港在反洗黑金和反恐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任務。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執法人員調查,包含香港警察、有限公司注冊處、廉政公署、證券監視會等,不實用于上市有限公司。
依據新法規定,香港有限公司必需在SCR上填寫主要掌握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掌握人的日期、掌握有限公司的性質等詳細資料。主要的掌握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這些要求并不龐雜,主要的是如何肯定誰是主要的掌握者。
在這個問題上,新法律規定了五個條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此人是主要的掌握者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有有限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有權直接或間接任命或罷免有限公司許多董事 4.該人有權對有限公司行使或實際行使發生重大影響或掌握。 5.該人有權施展或實際行使某信托或商號運動的重大影響力或掌握,但該信托或商號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成員(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該有限公司符合前四個條件的任何條件。
SCR只有香港執法機構和主要掌握者自身,不是公眾調查。然而,有意與有限公司交易的人工作(如貸款人或投資者)可以要求有限公司自愿披露SCR作為貸款、投資或交易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SCR的存在確切有助于進步香港有限公司的透明度。
嚴厲籌備主要掌握人注冊,現在對香港有限公司非常主要,最近香港和內地開端正式交流金融賬戶信息,香港政府對SCR的實施進一步嚴厲管理,不僅注冊處隨時派人檢討,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局、入境事務局、稅務局、保險業監視局、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等政府部門也有權依據調查須要,調查有限公司籌備的主要掌握人注冊。如果發現沒有嚴厲實行該政策的有限公司,所有負責人不僅要支付高額罰款,還可能面臨收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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