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劃定高新技術范圍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四條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我國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劃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先進制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科學技術部根據以上高新技術范圍制定頒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并根據世界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范圍和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進行認定。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并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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