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適用范圍較窄
實務中,契約型架構一般應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很少采用,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契約型架構的工商登記難題
由于我國缺乏二元所有制制度,工商局對契約型架構無法進行登記,實務中,只能用管理人名義對契約型持股平臺進行工商登記。
我國法律規定,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的管理人均必須持有牌照。由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缺乏流動性、退出難、風險高,有牌照的管理人很少愿意去承接這類股權投資項目。
(2)契約型架構對IPO上市可能形成障礙
企業在境內上市,股權必須清晰,且不存在重大權益糾紛。因此,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審核時,會穿透至最頂層自然人股東或國資主體。
如果股權架構中嵌套了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契約型架構,出資人和資金來源很難穿透審查,可能存在股份代持、關聯方持股、規避限售甚至利益輸送的問題。
另外,契約型結構也可能導致公司股權結構不穩定。IPO排隊時間普遍較長,在此期間,如果出現到期兌現、份額或者收益權轉讓等情形,將造成被投資公司股權結構不穩定的局面。
02熊市股價下跌風險
員工持股計劃設計的初衷,是圍繞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就是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展開,而不應以股價高低來推定。但股市環境的變化,會受到證券市場各方面的因素影響,而掩蓋企業股票的真實價值,從而給員工帶來損失。
以上為常用主體股權架構模型中的契約型架構的相關內容,在企業發展中實際運營時,還需結合企業未來發展、其他因素等進行考量。
除此之外,常用的主體股權架構還包括有限合伙架構、自然人直接架構、控股公司架構、混合股權架構等類型,在后期的內容中,港勤將會適當為大家針對不同類型作進一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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