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7-15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日本和中國一樣,都采取《尼斯協議》(目前為第九版);同時,日本也編纂出版有與中國的《相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近似體裁的《相似商品服務審查基準》,在該基準中,同一類別下的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多個相似群組;與中國一樣,個別相似群組之間以及不同相似群組甚至不同類別之間也有交叉相似的情形。

在日本的該基準中,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并不如中國那樣(這一點,在中國企業通過《馬德里協議》申請注冊商標指定日本時,特殊由于商品不同,日本官方下達官方看法)。只要是第九版《尼斯協議》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務名稱一概作為可以接收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如果申請包括了日本特許廳以為不可接收的名稱,即使其列在第九版《尼斯協議》中,也是要被謝絕注冊的。因此,在申請前研討日本特許廳可接收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十分主要,一旦日本特許廳就此發出謝絕注冊的看法,回答該看法就會發生額外的律師代理費。
日本特許廳的網站有頒布有英文版的《相似商品服務審查基準》,同時還頒布有日本版《可以接收的服務商品和服務名稱清單》,供大眾參考應用,中國商標局目前還沒有相似清單頒布。
與中國不同,類別的名稱以及相似群組的名稱都是可以接收和名稱,是時,日本的同一份商品注冊中可以夸類別申請,從第二類別開端,申請費要下降近三分之一,同時,不少事務所的代理費也要下降近一半。此外,在同一類別中,沒有商標或服務名稱的數量限制,也沒有中國商標注冊中可能產生的超項費。這些對于日本注冊的申請人來說都是福音,中國公司在日本進行商標注冊時,應當充足斟酌所能夠享受的權力,而不要依據在中國的經驗疏忽了原來可以得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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